【廠商注意】靜宜廠商管理辦法_廠商一定要看
【廠商注意】靜宜廠商管理辦法_廠商一定要看
靜宜大學往來廠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本校校園安寧秩序、防止危害發生、有效管理往來廠商、並規範廠商之權利義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往來廠商,指提供本校工程、財物、勞務之法人、機關、團體及往來廠商因履行義務而分包之
法人、機關、團體及其所聘僱之員工(以下簡稱施工人員)。
第三條 凡本校往來廠商,必須填寫「靜宜大學合格廠商資料表」,內含廠商類別、統一編號、廠商名稱、身分證
字號、公司地址、公司電話、公司傳真、撥款帳號、營業項目等,以建立往來廠商資料清冊。
前項資料有任何異動時,往來廠商有義務書面通知本校更正相關資料。
第四條 凡本校往來廠商及施工人員車輛進出本校均應遵守「靜宜大學校園車輛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違反前項
規定者依該辦法及採購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校往來廠商因承包本校長期性之採購案,應於施工前將所有施工人員之資料造冊並繳交施工人員身份証(
護照)影印本、照片、押金每人貳佰元及填寫切結書送監工單位查核。查核後,即發給工作識別證,人員進
出校園,任何時間,均應配掛識別證,工程完成時即應繳回註銷,以便管理。廠商未依時繳回臨時工作證者,
則沒收押金於未辦妥切結手續前,禁止其進入校區並依採購作業規範辦理,業管單位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六條 往來廠商使用識別証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停權規定辦理如涉及刑責送司法機關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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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塗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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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借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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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他人識別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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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實補發新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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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經申請補發新証後,再尋獲原証,而未將原繳回銷毀者。
第七條 往來廠商施工人員進入校園後,不得在校園內遊蕩,應立即進入施工區域,工區出入門戶應確實管制,嚴禁工作
人員擅自離開,並禁止外人及本校師生隨意進出。施工人員應遵守本校校園相關安全規範、「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防治辦法」及相關管理辦法等,其廠商負責人或主管有義務對施工人員宣告並要求遵守。
第八條 往來廠商施工人員之車輛通行證應於施工完成後繳回。車輛應駛進工區內停放整齊,嚴禁在校園內任意停放、鳴
按喇叭或超速行駛(校內限速三十公里),違者即請往來廠商(承包單位)處分,並依「靜宜大學校園車輛管理
辦法」及採購作業規範辦理。
第九條 施工人員服裝,均應穿著整齊,不得有袒胸露膊之情形發生,嚴禁有亂吹口哨、調戲或其他不雅行為發生。違者
除由巡邏校警通知承辦單位要求施工廠商處理並以書面通知改善,情節重大者送警究辦。
第十條 工區內嚴禁聚眾賭博,抽菸、喝酒、鬥毆或其他違法之情事發生,嚴重者送警究辦。
第十一條 工區內工地現場應隨時保持清潔,禁止堆積產生臭味或有礙衛生之垃圾、污水、髒垢、碎屑等廢棄物;禁止燃
燒廢棄垃圾、模板、建材,另果皮、紙屑、煙頭及各種廢棄物,應統一棄置垃圾桶或其他容器內,並每日清除。
第十二條 施工人員之餐飲,請配合在工區內食用,禁止在工區外之校園內食用,以免影響校園內整體觀瞻。
第十三條 工區內工地旁若需設置臨時廁所時,應每日清掃,施工人員不得任意隨地便溺,隨時保持環境清潔。
第十四條 工區內除值班人員外禁止施工人員在內過夜休息,夜間如需加班趕工,應事前向監工單位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校
園安寧。
第十五條 工地每日收工前,各項施作包工負責人應確實檢查各項施作工程安全無虞後方可離開。
第十六條 工地主管人員對其所屬及其廠商,應確實督導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環境安全衛生規定施作,並定期實施檢點
及一般檢查。
如涉及勞工安全及公共安全時,廠商於進場施作前需檢附「靜宜大學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同意書」、「
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工作人員名冊」及「安全衛生及災害預防教育訓練實施記錄」等文件。
第十七條 大型特種工程車輛進出校園作業時,應盡量避開上課時段,並遵循本校指定路線,利用週六、日或國定假日時施
工。並於事前提出車輛進出校園施工申請,由校警隊引導進出校園,並於現場全程監督作業之安全。
第十八條 本校之往來廠商分為「合格廠商」、「優良廠商」、「停權廠商」三類。
一、合格廠商須能提供完整基本資料,如期履約、售後服務及交付優良之產品等。
二、優良廠商除符合前款外,須於四年內無停權處分之往來廠商且滿意度調查皆居前三名者。
三、凡本校往來廠商違反以下相關規定者,除依該採購案訂定之合約規定外,由總務處召開審議會議,視違反情
節處以相當之停權處分,遭停權處分之往來廠商,於處分期間不得參與本校任何採購案買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一次停權一年:
(1)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
(2)未依約定之日期交貨、履約,經請購單位舉報者。
(3)未依投標須知規定期限內簽約者。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一次停權二年:
(1)未依約定之日期交貨、履約,延遲達十天,經請購單位舉報者 。
(2)未依約定而供貨、履約不全,經請購單位舉報者。
(3)於保固期內售後服務不確實或服務態度不佳,經請購單位舉報者。
(三)凡有下列情形者,得依該情形處以不同停權時間:
(1)未依決標單或與使用單位協議之日期交貨、履約,延遲達二十天,經請購單位舉報者,予以停權三年。
(2)得標廠商,拒絕簽約者除取消其得標資格並予以停權三年。
(3)受停權處分累計達四年者,予以永久停權。
(4)廠商與本校教職員有貪瀆舞弊之違法情事,經判刑定讞者,予以永久停權。
(5)廠商遭停權處分期間,以另家廠商名義參與報價,經查屬實者,二家廠商皆予以永久停權。
(6)以偽品、贓物交貨,經請購單位或驗收單位舉報者,予以永久停權。
(7)經查有圍標、借牌等事實,予以永久停權。
(8)其他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本校校譽者,予以永久停權。
(9)經政府採購法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停權期間者比照其停權之處分。
(10)擅自轉包或偽造、變造投標、契約、履約相關文件者,予以永久停權。
(11)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予以永久停權。
(12)擅自減省工料、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予以停權三年。
(13)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予以停權三年。
(14)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予以停權三年。
(15)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予以停權三年。
(四)除以上之停權規定外,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原因致本校權益受損者或審議其違反之情節輕重後,
審議會議得予以不同之停權處分。
四、停權廠商經採購組書面通知處分結果,若有異議者,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十天內(逾時不予受理)檢具書面
說明,遞交本校總務處提出覆議,以一次為限。
經停權處分者,本校得公告於本校網頁。
五、本校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採購案,得標廠商仍須填寫「靜宜大學合格廠商資料表」,其停權處分悉依政府
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總務會議通過,總務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